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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哭!网卖诅咒销量过千:被下咒者必死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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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仔
米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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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1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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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卖诅咒销量过千
商家在商品介绍中称,该商品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操作,轻者处处倒霉不顺,受人排挤,重者身染疾病,飞来横祸,具体需要什么效果,可以定制操作”。
除了一些符咒之外,还有多名商家表示可以提供订制的“法事”来诅咒他人,香港“天师”的网店中,提供的诅咒包括拆散情侣、夫妻离婚、挽回感情、扰乱人心、令人失眠等,价格从20多元到2000元不等。另有商家称可以令被“下咒”者“车祸而亡,必死难逃”。
利用封建迷信思想进行违法犯罪活要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构成本罪的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现已明确。
二、本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
三、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则按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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